詳情描述
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死刑政策: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八條 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 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